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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寫病歷是做醫生的職責之一,沒有難易之分。病歷(case history)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簡單來說,如果醫院很好說話你有很有背景,那就走醫調委。
反之則走法律程序。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現了醫療糾紛最好解決辦法是應該協商解決,本著醫院真正為患者負責的理念出發,患者也不要走過激的行為方式來處理問題,出現了糾紛都要理智的面對,魯莽從事對哪方都沒好處。坐下來談協商,總會有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辦法和結果的,實在協商解決不了糾紛,就得走法律程序來解決了!法律會給出最終公正的結果。
這就奇怪了,以前的醫生他們都有職業道德,都很人道,都能為病患解決病患問題,很少有醫鬧的情況發生呢?現在呢,越來越多的醫生缺少醫德,對患者的生命沒有敬畏之心,想怎么搞就怎么搞,進了醫院患者只能是任人宰割了,就是本來沒什么大病他們也能給你整出一大堆病出來,等你的錢花光了,就讓你躺著出來,這就是現在很多醫院沒有醫德的醫生的真實寫照
我覺得醫療糾紛走法律程序好,因為醫療事故在一些城市醫院及縣級醫院時有發生醫療糾紛,存在甲乙雙方醫療糾紛問題,醫療事故鑒定要經有關機構來鑒定,明確責任,然后通司法程序解決,協調意見后解決方案,調解醫療糾紛,可向司法申請來解決醫療上糾紛問題!
首先看下自己是什么樣的病,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當然去大醫院和正規醫院,如果在私人醫院出事了,對方勢力大要看自己出的事故嚴重不,小就忍了誰叫你自己去的,就算討公道也非常吃力,自己也會倒貼本因為你去找律師找人都需要錢,而且是小問題補償也不多,如果是嚴重的,威脅到生命的那就必須找他,就算扎鍋賣特也要討回公道,畢竟現在是法制社會講究的是道理,如果法律程序不行那就私人解決,大不了大家都不好過,是可忍熟不可忍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