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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不存在以轉移財物、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連續三個月以上拒付勞動者有能力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的支付。數額超過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不支付的,以拒付勞動報酬罪論處。
依據《刑法》第276條之一拒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在能夠支付的情況下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責令仍不支付的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或單獨罰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付勞動者工資三個月以上且金額在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
(二)拒付十名以上勞動者且累計金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