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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超過期限的,當事人喪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那么行政訴訟超過有效期怎么辦?以下是回答該問題的法律建議:
1、行政訴訟的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已采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地產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政府法院將做出裁決。
2、行政訴訟超過有效期怎么辦?
1.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屬于訴訟時效消滅的情形。訴訟時效屆滿后,其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勝訴的權利消滅,即權利人喪失獲得強制法律保護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消除了勝訴權,但不消除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權利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期理由的,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