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糾紛的排查化解方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物業糾紛的排查化解方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物業管理公司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服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兩個主體,雙方根據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出現的矛盾主要體現在:1.雙方行使權力時,卻忘記了履行自己的義務;2.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小區內的規約不了解;3.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知識缺乏。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在向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容易與業主產生矛盾的主要有下幾方面:首先,不能夠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質量要求向業主提供服務,如地面、樓道未能按要求保潔、垃圾未能及時清運;綠化修剪不及時、綠地上雜草叢生;維修不及時;保安態度惡劣;其次,巧立名目亂收費;在代收水電費的過程中與物業管理費捆綁;再次,未能將公共部分的收入和支出公開。
小區內的業主:小區內的業主在接受物業管理服務時與物業公司容易產生矛盾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不了解,哪些事情應該由物業公司做的,哪些事情不應該由物業公司做分不清,認為交了物業費,小區內什么事情都應該由物業公司來完成;其次,物業公司根據業主規約對小區車輛出入進行管理、舉報違章建筑和違章裝修、糾正亂扔垃圾等行為誤認為是管理業主有抵觸心理;其次,在協助派出所對出租屋進行登記及打擊犯罪分子時,被誤認為針對業主。
以上事情都容易造成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如何處理好這些矛盾,我認為雙方都應該做好如下幾方面:首先,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都要嚴格遵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業主要遵守小區制定各種規約,接受規約的約束,不做特殊業主;其次,雙方都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并嚴格執行,物業公司不能做出違反《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事情;再次,業主要理解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打擊小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物業與業主的主要矛盾在利益,化解矛盾在制度】
最近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一直糾纏不清。物業嫌費用低,服務質量難以與費用匹配;業主埋怨物業失職,服務質量差,不愿交物業費。
解決的出路在哪里?當前要著重解決兩個問題,以點帶面,逐步把矛盾的結點解開。
第一個問題,政府管理機構制定較為詳細,便于操作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把物業進入的程序、物業的服務范圍和職責標準、物業收費價格、糾紛處理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罰責;調解程序和業主的責任、權利、義務等解釋清楚,廣泛宣傳,促使物業和業主清楚政策,減少猜疑,化解矛盾,按規執行。
第二個問題。組建以社區、政府、司法、公安參與的社區矛盾調處機構。街道辦事處負總責,建立常設小組,負責糾紛的協調、調解和物業公司招投標組織工作。把當前亂哄哄的矛盾糾紛,有的放矢,因勢力導的加以解決。
業主和物業糾紛,已經成為很正常,很普遍的現象,甚至很多事情說是“糾紛”就不能來表示兩者之間的矛盾程度。
物業公司本是服務業主的,本是共同體,為什么會和業主如此對立呢?利益!——利益二字是根源。前期地產商把房子賣給業主,把小區管理權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成了名副其實的小區管理者,有經濟,有組織,有保安,……。
剛交房的一段時間業主比較松散,業主大會很難召開,業主委員會不能成立,小區所有權主體缺位,物業公司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肆意剝奪,侵吞業主權益。
業主和前期物業公司的矛盾不可調和,一方面業主想要回屬于自己的權益,物業公司則和共同利益群體守護既得利益。
如何處理糾紛呢?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就是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來監督物業,選聘新物業。代表業主利益行使業主賦予的權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糾紛的排查化解方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糾紛的排查化解方法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