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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關系糾紛賠償多少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勞動關系糾紛賠償多少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嘗標準不滿兩年,屬于勞動爭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按當時員工辭退的日期算,不管當月是否做滿月,則計算一個月工資,員工每滿一年,有一個月經濟補嘗金,如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則按一個月計算經濟補嘗金,如果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則算半個月經濟補嘗金,五險一金另外計算,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并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破產重組需要裁員的;
5、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呢?
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幾年后,不僅奉獻了自己的勞動,還奉獻了青春,重新擇業對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都是一個較大的考驗,所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合理的。
01
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終止和解除后,都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后,勞動者仍然拒絕續簽的,那么就沒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待遇,這是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勞動都并沒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同時有的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履行義務,所以造成許多人并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
02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并不是最多只支付12個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勞動者請求賠償經濟補償金是按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假如勞動者工作了15年,那么需要賠償15個月的工資標準。
為什么有人認為最高只賠償12個月的工資呢?這是對該條規定的后半部分產生了誤解,后半部分說的是,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如果你的工資并沒有超過當地工資的三倍,那么賠償的標準就,上一年有一月,以此累計計算。
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才流動的加大,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合同到期離職時并沒有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的想法。
勞動者只要記住一句話,你為單位工作就是奉獻,只要奉獻了,補償就是合理的,除非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續簽合同,那么才無權主張賠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關系糾紛賠償多少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關系糾紛賠償多少天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