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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為什么認為追索年滿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應予支持呢?下面,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件,看一下上海離婚律師到底是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觀點?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與劉某(已去世)于1999年11月登記結婚,約定婚后子女隨母親姓。2000年9月11日二人生育長子原告劉某甲,2007年12月19日生育次子原告劉某乙。2014年7月1日劉某因病死亡注銷戶口,2016年4月被告張某再婚后離家,兩原告現隨劉某之父母生活,均為在校學生。
另查明,被告現在月工資4000-5000余元,自2016年4月起未支付兩原告撫養費。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撫養費。本案中,劉某甲、劉某乙2018年5月7日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某一次性支付2018年9月11日(原告劉某甲年滿十八周歲)之前劉某甲、劉某乙的撫養費,并按季度支付劉某乙2018年9月12日至其成年的撫養費。一審宣判后,張某以劉某甲已經成年,不應再支付其撫養費等為由提起上訴。
【本案分歧】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劉某甲在訴訟中年滿十八周歲,是否仍有權追索其年滿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對此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撫養費是有撫養義務的人給予未成年人用于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費用,被上訴人劉某甲已經年滿十八周歲,不應再要求上訴人張某給付撫養費;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被上訴人劉某甲在訴訟中年滿十八周歲,但上訴人張某仍應支付其年滿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
【律師觀點】
上海離婚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一般原理,基于身份關系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基于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撫養費的請求權雖與身份關系有一定聯系,但在性質上仍屬財產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設定訴訟時效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追索撫養費的一方為未成年人,不能強求其理解訴訟時效的規定及其法律后果并積極行使權利。
如果因監護人疏忽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將會影響其健康成長。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_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一般不應受訴訟時效限制。但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應自被撫養人成年或獨立生活的次日起計算,超過兩年則被撫養人喪失請求權。
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甲2000年9月11日出生,2018年5月7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此時劉某甲仍未成年;雖然訴訟中劉某甲年滿十八周歲,但直至二審審限屆滿,劉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未超過兩年。所以,劉某甲追索撫養費未超過訴訟時效。
此外,支持被上訴人劉某甲繼續追索撫養費有利于更好保障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首先,本案中劉某甲2016年4月以來的生活和教育等費用均依賴他人支持幫助,支持劉某甲追索之前的撫養費對此是一種補償。其次,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說:本案中劉某甲雖已年滿十八周歲,但仍在讀書,無經濟收入來源,其并未主張十八周歲之后的撫養費,而僅主張之前的撫養費,更應當予以支持。再次,如果對被上訴人劉某甲繼續追索撫養費不予支持,無疑會助長個別父母拖欠撫養費直至子女成年以逃避法定撫養義務的行為,并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被上訴人劉某甲繼續追索年滿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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