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勝訴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可能會帶來敗訴的風險。也就是說,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并持續一定期限,導致喪失請求權的法律事實,可以稱為訴訟時效時期。《民法典》訴訟時效的目的不是鼓勵債務人拖延履行債務,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而不履行債務,而是為了穩定財產關系,避免財產關系的長期不確定性。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表明權利人不再關心其權利的實現。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化解糾紛。如果沒有訴訟時效,舊案可能會因取證困難等原因而難以解決。
2.《民法典》訴訟時效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下情況時開始計算: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要點分析: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民法典》規定的一般適用于應當受到時效限制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該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第二類是特別時效期間,即《民法典》等適用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與普通時效期間不同的特別民事法律。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特別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第三類是最長時效期間,這是不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時效期間。根據該條規定,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其中,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及義務人知悉之日起計算,又稱主觀時效期間;最長時效期限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它是經過計算的,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因此也稱為客觀訴訟時效期間。
本條第一款所稱“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是指特別訴訟時效,與普通訴訟時效三年不同。例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3.《民法典》規定的三項特殊時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從最后一期到期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法定代表人的訴訟時效,自法定代表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要點分析:
《民法典》第189條規定了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的訴訟時效的起點。分期付款合同債務屬于非一次性履約債務。是指在同一合同中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根據債務發生時間的不同,分期合同債務可分為定期重復清償債務和分期履行債務。債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起點的規定。適用本條時,應注意其與最長訴訟時效的關系。理論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的法定代理關系可以持續20年以上。此時,恢復完全訴訟能力的權利人是否可以主張請求權?根據《民法典》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并且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一方面,法定代理關系終止,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另一方面,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最長時效已過20年。這實際上屬于《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91條是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時效起點的規定。本條所稱未成年人的范圍,并不等同于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雖然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仍然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適用本條規定。
4.什么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其他妨礙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后六個月后,訴訟時效屆滿。”
要點分析:
法律之所以規定中止訴訟時效,主要是為了防止因權利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導致訴訟時效屆滿,保證權利人有充分的時間主張自己的權利。
根據該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包括以下四個要件: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中止發生在時效期限最后六個月內。(3)必須有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權利人在中止事由發生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
5、哪些訴訟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請求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的;不動產權、登記動產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者贍養費;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要點分析:
根據該條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案件主要類型包括:請求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的。原《民法總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均作出了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的規定,《民法典》肯定并繼續使用這些基本規則。不動產權、登記動產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原《物權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由于登記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依法可以登記的不動產權和其他動產權,適用本條規定,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3)請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與弱勢群體的利益密切相關。如果義務人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不繳納上述費用,權利人的生命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違背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也違背了基本的人文關懷。因此,這三項基金的索賠不適用訴訟時效。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該規定是為適應審判實踐復雜多樣的要求而作出的一攬子規定。
例如,《******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人民法院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本息的償付債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債權;因投資關系而產生的資金償付債權;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上述規則與本條規定不沖突,可繼續適用。
6.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約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要點分析:
原《民法總則》在總結我國理論研究成果、吸收先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中止訴訟時效制度作出了科學規定。與原《民法通則》條相比,其主要修改為:一是明確了申請仲裁是時效中斷的原因,這是吸收司法解釋經驗和實踐的結果;二是增加了“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有關”“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為中斷時效的理由,以更加符合當前和未來。審判實踐;三是權利人的權利主張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進一步明確,表述更加科學嚴謹。四、關于訴訟時效中止后的訴訟時效時效問題,明確訴訟、仲裁等程序的訴訟時效起點為“自訴訟終了之日起”。相關程序,訴訟時效期間將重新計算。”《民法典》總則繼續沿用原《民法總則》的規定。
對于上述內容,《民法典》第197條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中止、中斷的理由由法律明確規定,任何變更均由當事人協議形式作出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不能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