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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晚報
事故如何認定以及責任由誰承擔
電動汽車火災案件中的犯罪與責任
9月20日凌晨,通州區發生一起慘烈火災。居住在三樓的一位住戶將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帶入室內充電。電池爆炸并起火,導致五樓五名居民死亡。不幸去世。電動汽車違規停放、飛線充電、電動汽車入戶等行為早已被法律禁止。電動車引發事故誰該承擔責任?事故多方責任如何認定?
相關法律法規
火災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采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眾或者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私有財產的,處十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屬于過失罪。過失罪包括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后果,但由于過失,未能預見到危害后果。
消防責任事故犯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火災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后拒不實施糾正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一責任人
如果充電燒毀了隔壁的倉庫,損失就得賠償。
一輛停在店前的電動車在充電時引發火災,導致隔壁倉庫起火,倉庫內存放的物品也被燒毀。由于火災面積較大,倉庫兩個月無法運營,不得不關閉,給倉庫經營者造成巨大損失。
判斷
該店賠償倉庫實際經營者因火災造成的損失75萬余元及鑒定費2萬余元。
說明
商店經營者應有能力預見電動汽車電池充電引起的建筑物火災,但未能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此,他對火災負有全部責任。
涉及多人
如果沒有生命危險,即使盲目跳樓也要承擔責任
2019年,一輛停在居民樓一樓通道內的電動車突然起火,大量黑煙彌漫整個樓道。正在租房的鄭先生從四樓跳下逃跑,造成多處墜落受傷,構成九級傷殘。鄭老師將房東、二房東和電動車車主告上法庭。
車主陶先生稱,事發時他正在老家,離開前已拔掉了電動車的插頭。停車位置也得到了朱二房東的認可。如果他有責任,朱某就應該承擔管理責任。
房主認為,涉案房屋已出租給朱某,朱某有義務做好消防工作,責任應由其承擔。
朱某的理由是,事發在一樓路口后,電動車起火,眾人不到十分鐘就將火撲滅。并未對樓上居民的生命造成嚴重威脅。其他住戶均安全下樓??梢姡馂氖鹿逝c鄭老師跳樓受傷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判斷
電動車車主承擔35%的賠償責任,二房東承擔30%的責任,房主承擔20%的責任。
說明
涉案出租房屋未辦理建設審批手續,未進行消防檢查,存在明顯安全隱患;電動汽車車主未提供相應的購買憑證、資質證明等,未履行對自有財物的管理責任的;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電動汽車車主應當就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鄭老師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合理評估當時的火災情況。其跳樓行為違反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有過錯。
兩項責任
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主要看后果。
周某將位于通州區宋莊鎮的一棟二層樓房出租給外地人。整棟大樓只有一個出口,存在火災逃生風險。租客劉某在一樓樓梯間私自拉線給電動車充電。周某了解情況,但良久沒有理睬。
2019年8月8日19時左右,劉某將自己的電動車停在一樓樓梯處正常充電,然后回到房間休息。次日凌晨1時40分,電動車出現電路故障,引發火災。
周某得知消息后,立即打電話給兒子趕赴現場救援,并救出了兩名房客。不幸的是,租戶張某當場被燒死,劉某被燒成二級重傷,另外5名租戶受傷。不同程度的燒傷。周先生共為多名受傷人員支付醫療費54萬余元。
判斷
周某因火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劉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說明
周某將存在火災逃生隱患的房屋出租給多人,疏于對房客安全用電進行監督管理,釀成火災,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財產損失。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劉某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因疏忽引發火災。他們的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法官陳述
電動車起火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主要看后果?;馂姆缸镉忻鞔_的責任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造成十余戶房屋受損、其他生活必需品被燒毀等。
除了火災犯罪,火災責任事故犯罪也屢見不鮮。火災事故罪與火災罪是有區別的。前者罪是行為人出現火災隱患時,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整改措施的通知,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罪。行為人在日常生活、生產活動中不慎用火,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即構成火災罪。構成火災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一般火災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達到嚴重程度,因此不構成犯罪。
補充責任
物業管理“疏忽”也將被追究責任
某小區一樓門口停放的一輛電動汽車自燃,引發火災。駐校何老師和他的女兒被嚴重燒傷。何老師被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根據起火原因,火災是由于電動車內部電路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引起的。
判斷
電動汽車車主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產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說明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小區內設立統一的車輛停車位,并制定相應的車輛停放管理制度。本案中,物業未履行上述管理職責,導致小區內車輛亂停放,留下安全隱患。物業管理部門未履行安全保衛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小區、樓宇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車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對于沒有物業和管理單位的社區,轄區內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村委會、居民委員會按照消防法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確定電動汽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國務院文件。
評委建議
有效的治理與公共服務齊頭并進
“只有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用戶、物業公司、社區居委會等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社會責任,監管部門進行全鏈條監管,才能遏制電動汽車安全事故的不斷發生,消除安全隱患。”。
法官建議:一是統一裁判標準,引領社會治理。以往的經驗表明,專門立法或司法解釋對于長期難以控制的社會問題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它們可以用來控制酒后駕車和高空投擲物體等社會問題。
其次,要從源頭監管,加強電動汽車及相關產品的安全質量管理,處理電動汽車改裝、超標問題。產品質量問題頻發的企業將被禁止進入該行業,未經許可改裝電動汽車的維修機構將被嚴厲取締。
同時,加大行政執法和處罰力度,督促物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
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應與公共服務齊頭并進,滿足人民群眾對電動汽車停車、充電的實際需求。科學設置電動汽車停車位、安裝充足的固定充電站,是減少電動汽車事故的重要措施。本報記者高健通訊員秦鵬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