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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刑法》號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后實際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人民法院對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緩刑執行期間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判處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年期滿后;
2.數罪并罰時,最高刑期可達二十年。
來源:發牛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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