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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感情不和諧的夫妻會考慮提出離婚,但法院會決定是否準予離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其中,判決準予離婚是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作為判別離婚的依據。那么,法院準予離婚的條件是什么?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法律知識吧!
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及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實踐審判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關系真正破裂。一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礙性交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困難;
八、婚前隱瞞精神疾病,經治療未能康復,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康復的。定期治療;
9、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記時實施詐騙,詐騙《結婚證》;
10、雙方登記結婚后,沒有同居,沒有和好的可能;
11、包辦婚姻、購買婚姻中,一方結婚后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系尚未確立的;
12、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夫妻分居滿一年,且雙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的;
13、一方通奸或者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無過錯一方在受到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提出離婚,確實沒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系的。
15、被申請人經本院依法傳喚后,無故不到庭,且未提交書面答復。依法缺席審理后,請求方確定離婚,即可判決離婚。
16、夫妻倆因是否要孩子發生爭執,導致感情破裂。一方當事人請求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屬于“其他原因”。依照《夫妻關系破裂案件》的規定準予離婚。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