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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婚姻家庭關系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概念。《民法典》“夫妻財產”的規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的處理等。離婚等情況下夫妻財產的歸屬。現將法律規定總結解讀如下,供參考。
01
梳理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報酬勞務服務;生產、經營和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配偶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受到的補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當事人專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對方所有。為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一方當事人有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負有法律贍養義務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予以照顧。根據權益原則進行判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02
實用要點
1、第1062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該條首先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其中“收入”是指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夫妻共同收入和配偶一方的收入;“收入”是指財產權,而不是強調財產的實際占有,如夫妻共同收入。一方中獎所得的財產,離婚時不一定為權利人實際占有,但這些非實際控制或者占有的財產,仍應當確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本文采取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第一項前四項明確列舉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四類財產,第五項是抽象、概括性規定。關于第四項“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除外。此外,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的事項和構成明顯代理的情況外,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另一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2.第1063條涉及夫妻的個人財產。主要有四種: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是指辦理結婚登記、建立婚姻關系而確定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因其具有明顯的個人排他性,屬于該方所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僅屬于一方當事人所有的財產,尊重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自由意志。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上述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與夫妻共同財產區別開來。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情況。這些是涵蓋社會現實復雜性的一般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前條和本條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一般性規定,但必須按照優先順序適用。由于我國法定婚后共有財產制度,本條第5項的解釋必須堅持嚴格原則。只有除本條前四項之外的明顯屬于個人和專有的財產才能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財產;無法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第1065條是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或即將成為夫妻的人以合同形式約定財產關系,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度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度而言的。夫妻雙方依法以合同形式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度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度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
關于本條,還應注意以下幾點:協議的條件和形式。訂立合同時,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協議內容不得超出婚姻關系的范圍。財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以口頭形式作出且雙方無異議的,也應當予以認可。約定時間和范圍。該條規定,財產合同的訂立時間沒有限制。事實上,它采用了自由主義立法。男女可以在婚前、婚時、婚后訂立財產合同。約定范圍。該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這一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協議的具體內容。可以約定財產為個人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個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約定采取分立財產制、一般共有制、有限共有制。除了就財產所有權達成一致外,夫妻雙方還可以就財產的使用、管理、收益和處置權達成一致。雙方還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償還責任以及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待。協議的效力。內部效力是指對夫妻雙方的效力,即雙方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外部效力是指對夫妻以外的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主要指對債權人的效力。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協議如何對第三人生效?有些國家和地區規定必須注冊或為第三方所知才能對第三方產生約束力。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登記在婚姻財產登記簿上,《日本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在宣告結婚前登記,而我國臺灣《民法典》則規定不得登記結婚。無需注冊即可與第三方對抗。我國目前沒有婚姻財產登記制度。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該條第三款規定,只有配偶雙方的財產關系協議才對另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的“知曉”不僅包括知曉該協議的存在,還包括知曉該協議的內容。第三人知道的時間應當在債務發生之前或者發生時,應當在債務發生之后知道。不屬于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知曉”情形。另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37條,該條第3款提到,“相對人知道該協議的”,配偶承擔舉證責任。
4.第1066條涉及婚姻關系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予分割,例外情況允許分割。允許分割的情形僅限于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不能類推或擴大解釋。本條規定了下列兩種情形:(一)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即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損壞”是指故意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因疏忽造成的損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僅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仍將處分所得收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屬于此類。對于上述情況,不僅要確定該行為成立的條件,而且還必須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嚴重損害”需要根據行為性質、夫妻共同財產數額、造成影響程度等因素來認定。一方對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這里的贍養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以及同伴之間的贍養義務。對于什么構成“重大疾病”,法律沒有規定。您可以參考相關文件中列出的重大疾病,根據實際情況、醫療費用等進行綜合判斷。一般認為需要長期治療、需要較高費用或與生命直接相關的疾病安全是嚴重的疾病。“相關醫療費用”是指治療疾病所需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不包括營養、陪伴等費用。
5.第1087條涉及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該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一)協議分割。優先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分割方案,最大程度尊重雙方私事自主權。協議簽訂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雙方就協議項下的支付內容形成了合同關系。(2)分割判斷。男女雙方無法通過協議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法定原則和規范作出認定。除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外,當事人達成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商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協議離婚失敗且一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后悔的,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生效。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該條規定,在決定分割共同財產時,以均等分割為總原則,以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為補充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是《民法典》。增加的內容是,當夫妻一方對離婚有過錯,如重婚、虐待、遺棄等時,法院分割財產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照顧,并可多分割。合適的。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財產,或者給予無過錯方優先選擇的權利。另外,由于我國的婚姻習俗,女方隨男方定居,承包地通常由作為戶主的男方承擔。為了保障婦女的承包經營權,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家庭土地由丈夫或者妻子負責承包經營。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