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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財產增值后能否劃歸夫妻共同財產?合法嗎?
將一方在婚前增值的財產列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違法的。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屬于自然增值,應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取得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婚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配偶的共同財產。
2、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還,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且財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
對于此類財產,將其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個人財產,是不公平的。這類財產實際上是由個人婚前財產中的房屋首付和婚后共同財產中所償還的住房貸款組成。的混合物。
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該房地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婚后雙方共同償還的金額以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由離婚時登記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解釋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七十八條
配偶一方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
如果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使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該房地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婚后雙方共同清償的金額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由離婚時登記房產的一方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向對方補償。
3、婚后婚前財產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利息是指由原來的事物所產生的事物或收入。換句話說,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物質利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升值是指因通貨膨脹或市場狀況變化而發生的升值,與配偶一方或雙方是否對財產投入了物質、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等無關。例如,婚前一方擁有的房屋、古玩、字畫、珠寶、黃金等,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增值的,屬于自然增值,屬于一方的。當事人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婚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配偶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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