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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想和老公離婚,但他不同意,我們也無法達成協議。我們只能提出離婚,但他威脅說,如果我們提出離婚,雙方都必須到場。他就是不出現,拖著我不讓我離婚。
請問各位,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如果他不肯到場,我真的不能離婚嗎?
——四川王女士
瑞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人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負有撫養、撫養、贍養義務,而不能不出庭的被告人。被告人已查明案件事實。必須出庭了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他。”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的多起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
一、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出庭。
確實,因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出庭應訴。處理此類離婚案件的一般方法是: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限屆滿,意味著相關文件已依法送達。法律手續。此時,可以進入缺席判決。
2、被告有明確地址,法院也已通知其。他因各種原因沒有出庭回應。
針對這種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接到法院傳票后,因不愿離婚、逃避審判而不愿出庭應訴的。
那么,這個時候通常會做什么呢?
本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的。
屬于這種情況的,法院可以依照第《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本人不愿出庭應訴,也不愿向人民法院出具離婚意見書。對于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適用司法解釋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一類。第一百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因該類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不到庭無法查明案件相關事實,故兩次傳喚后拒絕出庭,依法傳喚他到法院參加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于種種因素,其法定代表人不愿配合法院,拒絕出庭應訴,導致案件無法審理。
首先,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勵其配合法庭審理、代為出庭應訴,以便法庭能夠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法庭經過多方審理,監護人仍然不愿意出庭。人民法院應訴,可以依法傳喚監護人出庭并參加訴訟。
最后寫下的話:
婚姻不容易,但一定要做好,一定要珍惜。但如果兩個人實在走不下去,請保持最后的尊嚴,優雅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