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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離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一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后提出離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發生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那么離婚后,如果只知道對方有上述過錯,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小芳和小林原本是夫妻,后來因感情不和離婚。從此,兩人就成了陌生人,不再聯系了。然而,離婚兩年后,小芳從朋友處得知,小琳離婚后立即另娶他人,并在婚后六個月生下了一個兒子。小芳一開始并不覺得奇怪,但計算了孩子出生的時間后,小芳突然明白了,小林在兩人還結婚的時候就和小芳有染,并導致第三者懷孕。在朋友的鼓勵下,小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子賠償精神損失費。那么,小芳的請求可以支持嗎?
從法律上講,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女方作為無過錯方,有權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獲得相應的賠償和救濟。盡管女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兩年后提出了這一主張,但她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這一主張。根據現行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女方的請求應予支持。
很多人認為,離婚已經兩年了,訴訟時效早已過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2021年之前,即《民法典》實施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期限,即必須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登記程序。如果過期,將不支持。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之一,應充分體現這一理念。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一年后才得知對方有過錯,則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時限應限于一年,不利于無過錯方行使權利,也不符合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保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第八十九條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離婚的,不予支持”的規定。
此外,由于婚姻家庭編是民法典制度的一部分,根據制度解釋的方法,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也應當遵守民法典訴訟時效原則。無過錯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配偶有重大過錯之日起計算。
因此,只要你在離婚時沒有明確主動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離婚后發現對方有欺騙行為,你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