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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協議書》或《分家析產協議書》是我國常見的民俗,父母與子女安排家庭共同財產或父母財產,以及父母的生、死、喪葬義務。老年人財產繼承問題和老年人贍養問題通過協議解決。妥善安排,家庭事務才能安定和諧。下面,北京房地產繼承律師常亮將結合一起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與房地產繼承的二審上訴案來解析相關規定。
2008年12月9日,潘小花與父親潘、母親霍、弟弟潘、妹妹潘大花達成《房產繼承協議書》的協議,同意房主霍與其丈夫協商分配某小區三套房子:繼承人:大兒子:潘弟兄;繼承人:長女潘大花;繼承人:二女兒:潘曉花。父母與子女一致討論同意繼承、贍養、房屋分配;該房屋只能自住或出租,不得轉讓或出售。父母和姐妹有權收回。潘小花、潘、霍、潘哥、潘大花都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協議簽訂后,1單元401號房屋將由潘曉華占用使用;3單元401號房屋將由潘弟兄占用和使用。2015年6月17日,潘哥向楊麗芳借了60萬元。法院判決潘哥必須償還楊麗芳6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隨后,法院查封了位于401號1單元的房產。潘曉華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認定位于401號1單元的房產為家庭共同財產,可以依法扣押。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可以由共有人通過協議分割,也可以通過財產分割訴訟解決。認為潘曉華的異議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發生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潘曉華與潘兄弟、霍潘、潘大華簽署的《房產繼承協議書》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潘曉華請求確認2008年12月9日簽署的《房產繼承協議書》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予以支持;潘小華提交《房產繼承協議書》證明潘小華與霍某、潘某、潘大華之間存在糾紛。共同家庭財產被分配。根據《房產繼承協議書》的內容,本案涉案1單元401號房產已轉讓給潘曉華,該房產不屬于潘哥所有。潘曉華向法院提起不執行訴訟,請求判令不執行1單元401號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潘曉華與潘兄弟、霍某、潘某、潘大華簽訂的財產繼承協議合法有效,故對楊麗芳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2號樓3單元401室的房產在未依法分割前,屬于霍某、潘哥、潘大華、潘小華的共同財產。楊麗芳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執行屬于潘弟兄的部分財產。《房產繼承協議書》雖然是潘哥家族內部達成的協議,但協議內容并沒有明顯減少潘哥的財產份額。潘曉華聲稱,涉案財產屬于她本人,據此,其請求排除執行該財產的請求屬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本案一審判決確認上述《房產繼承協議書》有效。
北京市嘉善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認為,本案涉案財產權人與繼承人之間已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因為繼承人之一的個人行為可以導致他的部分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已經合法分配的其他財產不應該被強制執行!上述二審法院的判決也說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