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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管理原則;分級負責原則;自愿公平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合法合規合乎習慣原則;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有利于經營管理原則;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原則。
在國有土地因重復征用或重復劃撥引起的土地爭議中,也應本著“后者優先”的原則,按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權利歸屬。(3)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為前置的原則 政府處理在土地權屬糾紛解決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雙方協商 雙方當事人因土地權屬發生糾紛后,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權屬爭議。2,行政調解 當事人可以向雙方共同的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而不是人民調解。
法律分析: 涉及土地違法糾紛的追訴期限,適用一般民事行為的訴訟期限,為3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2-3年,有的是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非法轉讓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是申請復議后再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十五日。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主觀:土地承包糾紛,法院受理。但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以及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受理。
3、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發生農村土地糾紛可以找政府部門解決。農村土地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向農村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土地糾紛,權屬不清,村委會調解不成,可以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如果鄉鎮人民政府也調解不成,可以到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3、河里的商討。萬事千萬不要動怒,先提前的商討好結果這是最好的,倘若能夠將這件事在商討討論當中就解決了,那么也算得上是非常不錯的辦法。進行合理的溝通和商討,把問題正確的解決。
4、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決。行政訴訟 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林場內部、草原之間發生的權屬爭議,分別由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于民事合同糾紛范疇,如涉及到政府行為或乙方行為引發出讓合同糾紛,則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是選擇民事案由還是行政案由訴訟,要具體分析。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當事人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產生爭議并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認定為民事合同,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3、應該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則需要承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舉證責任。故在該案中,原告郭某某只需證明:1:該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之存在利害關系;2:該案行政行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