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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再審執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再審執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民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勞動爭議拿到二審判決賠償,可以高院申訴。
通過二審后終審,二審終審后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訴,只能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但一般申訴案件受理的可能性不大,勞動糾紛的民訴案也不例外。
二審判決后,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勞動糾紛案子,如果高院受理了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書,并且已經立案,那么意味著官司進入了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將移交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判,原審是按照第一審程序的,就以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審是第二審程序的,就按照第二審程序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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