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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工程糾紛法院支持的利息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工程糾紛法院支持的利息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工程合同無效,則墊付的工程款沒有利息利息。工程款利息是指按工程合同約定,對按工程款支付進度,延遲支付所應該承擔延付利息的違約責任。
工程合同是主合同,工程款利息是從合同或依附于工程合同的附加約定。所以工程合同無效,導致相應利息約定也無效。
一、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利息如何承擔
因工程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利息。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司法解釋》對墊資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規定:1、墊資利息:有約定,從約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無約定,不得主張。法律條文: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最高限,無約定,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法律條文: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當開發商無力償還抵押貸款和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時,同一建設工程中便同時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權和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發生兩權競合的情形時,兩項權利如何實現,是否能夠發揮各自的法律功能?
1、權利優先順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2)關于工程款利息及其他。關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范圍,實務中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工程利潤屬于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應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而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實際支出費用而產生的孳息,與工程款本為一體,也應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
我當時因為貨款打過官司,情況有點復雜,個人認為別人把貨以欠債的方法供應給我們的時候是對我們創業的支持,只要別人沒在供應的貨上做手腳沒在金額數量上不明不白就應該給別人利息,畢竟做生意都是用錢生錢,我們不能及時付給別人相當于耽誤了人家賺錢的時候和機會應該付利息,當時別人對我們的是支持和信任所以我是付了利息的!
通常來說,欠條是一種載明債權債務的簡易形式,內容簡練,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
一、能否主張利息?
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債務人逾期付款,必然會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如存款利息損失、貸款損失等等。故而在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通過對債務人主張利息的方式來彌補相應的損失,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據。
二、利息如何計算?
買賣雙方雖未在欠條中對貨款利息進行約定,但原告對被告的違約行為主張貨款利息,可以視為對逾期付款損失的一種計算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四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工程糾紛法院支持的利息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工程糾紛法院支持的利息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