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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蘇新聞報道,2018年,鎮江的董女士愛上了徐老師。一開始,兩人的關系很甜蜜。徐老師經常通過微信、支付寶給董女士轉賬,表達愛意。
2020年8月,為了支持女友購買新車,徐先生將13萬元的購車款分期轉給了董女士。董女士還主動寫下了一張欠條。
鎮江市潤州法院民事庭庭長稱:“女子通過微信給男子發了一張手寫欠條,表示想向他借10萬元。如果兩人以后不結婚,這10萬元就可以了。”將被歸還。”
2021年,他們的關系破裂了。徐老師將前戀人告上法庭,要求董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購車費用,共計15.5萬元。
法院院長表示:“本院認為,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為了建立、維持或增進雙方關系的目的,多次向女方轉賬,男方作為自由方支付了這筆款項。”并且無意獲取任何對價。目的。作為交易對方,女方享有對方的利益,無需向男方支付利益。董女士在微信上給徐老師發的10萬元手寫字條明確表明,這是一筆貸款,而不是戀人之間的禮物。最終,法院判決董女士必須退還徐老師10萬元。
國輝普法
·分手后戀愛期間發的微信紅包可以拿回來嗎?
實踐中,戀人分手后,一方將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在戀愛期間支付給被告的錢款。一般會出現以下兩種結果:
1、法院將認為,僅出于娛樂目的而通過微信等網絡通訊工具互相發紅包的行為屬于善意行為。善意行為不屬于法律行為,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微信紅包問題將不予處理。
2、如果法院處理微信紅包問題,那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受贈人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履行義務。
如果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發送的微信紅包金額比較特殊,往往含有“520、6、8、9”等吉祥數字。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可以推斷原告的真實意圖是祝福而不是借錢。原告向被告捐款,原告沒有其他意圖。微信發紅包送錢是無條件的禮物。如果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贈與有效且不可撤銷。情況。在本案中,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然,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有條件的禮物,條件是否滿足與禮物的有效性有關。在條件尚未滿足時,雖然捐贈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效力尚未確定。如果滿足條件,禮物就會生效。
夫妻之間的禮物和其他經濟交易
使得雙方債務關系更加難以厘清和認定
于是,借貸行為就出現了
欠條、欠條等債權憑證應盡可能保留
付款方式應盡量通過轉賬方式并附注
增強證據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