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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們在工作、學習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本文為我們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了具體的法律知識解答。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識大部分涉及民法典中同居婚姻所須滿足的具體條件以及如何區分同居關系和同居關系。
民法典中同居婚姻的具體條件包括:
哪個
1.同居婚姻中的男女不應有配偶。如果他們有配偶,這將是事實上的重婚。事實重婚,是指原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身份同居,即使未登記結婚,也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雙方有結婚目的和共同生活形式。男女是否視對方為配偶,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姻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非法性行為都不以婚姻為目的,也不以同居形式存在。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有開放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說,他們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并且得到周圍人的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內在具有婚姻生活的全部內容,而且在外在形式上也應該具有社會認可的婚姻狀況。這是同居婚姻與其他非婚姻關系之間的一個重要的形式區別。所有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不是以夫妻名義發生的,公眾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
4.事實婚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沒有法律要求,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未經登記的婚姻均不屬于合法婚姻。
民法典如何認定同居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號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但未申請結婚登記并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即構成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未依照民法第一千四十九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號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視為事實婚姻。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號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申請重新結婚登記。未重新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重婚罪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不可以,根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司法解釋,重婚受害人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尋求賠償的人必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