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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法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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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照勞動者的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確定?
許多人力資源部和員工都在為這個問題而苦苦掙扎。我們從法律規定來分析一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如上所述,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際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應得職工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如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請注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為“應得工資”。
職工月工資與實際工資的主要區別在于各項扣除和費用。
應得工資是指扣除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各項扣除之前的全部應發工資總額。實際工資是指實際領取的工資,即已扣除稅費、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由于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稅金等扣除項目均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僅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應計入工資收入。計算經濟補償時,以未扣除社會保險等費用的稅前工資為計算基數。
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按照實際工資計算經濟補償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有以下原因: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就應支付的工資數額達成一致,難以確定具體數額;2、裁判是想省事。實際發行量很容易計算;3、對法律規定理解存在偏差。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薪資計算,小編提供以下實際案例供參考:
湖南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號裁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吳詠梅的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應得勞動者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受傷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工資……”工資薪金是指可以納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范圍內的工資收入。根據現行政策,工資薪金是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納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一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在計算工傷賠償和經濟補償時,應當以職工的稅前“應得工資”且未扣除社會保險等費用作為計算基數。社會保險費、稅費以及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其他扣除,均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用人單位只承擔代扣代繳的義務,扣除的部分實際上仍然是員工的工資。因此,這部分金額應該計入工資收入。原二審判決此項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2017)川07閩中186號二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職工正常工作條件下十二個月應得的工資,即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前的當月工資總額計算。因此,一審法院確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經濟補償應按實際工資計算,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會采納他的意見。
(2014)寧民終字5356號二審判決: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費用。可見,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均屬于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中泰高新公司主張,以職工扣除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后的實際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沒有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