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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逃逸構成犯罪的處罰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所規定,是指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或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期間逃跑的人,也應被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劃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事故死亡六人以上,且負同等責任的;
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重大責任,并且無法賠償六十萬元以上的的。
2.根據《解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訴而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況。然而,刑法理論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多種不同的看法。本書認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僅限于過失犯罪,因為交通事故罪屬于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的純潔性,加重犯罪的心理態度也應該是過失。因此《解釋》規定:如果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然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隱藏或遺棄,導致受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受到嚴重傷害致殘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照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律快報提醒您,根據交管部門頒布的標準,以下8種情況將被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當事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不負有責任,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酒、無證駕駛。報告事故后,未履行現場等待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往醫院,但未報告事故情況,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往醫院,但在出院前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交通事故發生,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交通事故發生的;
8、協商不成或者未經協商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快報提醒您,肇事逃逸事故一般賠償金額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定。一般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傷殘的,還需賠償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費、家屬生活費等。也將需要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