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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是以違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資金、項目等為目的,以虛假材料作為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性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犯罪行為。擔保或使用其他方式。并非法獲取較大數額的貸款。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沒收。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基準處罰為參考點。詐騙貸款金額一萬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的,處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萬四千元的,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1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參考點
1、貸款詐騙金額達到四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每增加八百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一種情況,刑期將增加六個月:
為騙取貸款,向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揮霍貸款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絕償還;
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絕償還;
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絕償還的。
2、詐騙貸款5萬元以上的,處五年有期徒刑;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1個月;每有第一項情形者,刑期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1.實施貸款詐騙金額16萬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其他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有期徒刑;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一種情況,刑期將增加一年:
為騙取貸款,向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攜款潛逃的;
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2、詐騙貸款20萬元的,處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有前款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知道,只要貸款詐騙數額達到一萬元以上,行為人就可以定罪處罰。這個時候,具體的處罰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了。最高刑可以是無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理由引進資金、項目等,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多次超過其價值提供擔保的犯罪行為。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數額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處5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發布的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提起公訴:
1、以詐騙手段獲取100萬元以上貸款的;
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通過詐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
1、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來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2、客觀要求相同
兩罪的行為均可能包括捏造虛假的引進資金、項目、開展業務等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假產權證書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提供超出擔保物價值的擔保,其他虛構事實和隱藏真相的方法。
3.對象元素相似
兩起犯罪的客體都是復雜的客體。騙取貸款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貸款詐騙罪的主要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
因此,區分兩種犯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兩種犯罪所采取的手段雖然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并有歸還意愿的。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的。
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看其獲得貸款的手段,還要看其獲得貸款后處理貸款的客觀表現。行為人未按照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違法活動或者高風險投資、揮霍貸款、攜款潛逃、隱匿貸款去向、拒絕歸還貸款的應當認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且只要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不具有上述行為,僅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貸款,達到法定金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的,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占有”,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法律對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有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占有資金,導致數額較大的資金無法返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逸的;
肆意揮霍、詐騙資金的;
利用詐騙資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逃跑、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物以避免返還資金的;
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冒、破產等行為逃避資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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