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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受賄案律師指出,受賄數額是受賄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借錢給受托人收取高額利息,變相受賄犯罪呈上升趨勢。如何認定此類受賄犯罪的數額,關系到依法懲治犯罪和司法公正。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統一標準,實踐中甚至存在不同做法。
首先,目前司法實踐對高利賄賂數額的認定存在分歧
作為賄賂犯罪的新手段和新類型,高利賄賂無論如何變化,本質上仍然是權錢交易。由于涉及借貸關系的合理甄別和準確判斷以及刑事司法邊界的把握,認定犯罪數額十分復雜。
從各地的司法認定來看,大多參照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以委托受托人管理資金的名義,實際出資但“收益”明顯高于因出資而獲得的收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收入”金額與應得收入金額之間的差額。》,結合具體案情,考慮被告的實際情況,
認定差額為受賄犯罪數額。關于如何計算差額,即賄賂金額,有五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以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原因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受托人謀取利益,借錢給受托人并收取利息,利息通常超過國家存款利息的許多倍。國家法定存款利率是行為人可以預測和預期的合法收入。
也就是說,演員可以在不交易權力和金錢的情況下獲得它。超額部分是行為人希望獲得的超額回報,屬于明顯較高的部分,作為權錢交易的對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銀行的貸款利率應該是同期的4倍。原因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
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是合法的,不能認定為受賄所得,超出部分只能認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既要客觀分析民間借貸的利息支付部分,也要考慮雙方銀行的行賄因素。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如果犯罪時間發生在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6月23日之間,
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數額,認定為受賄數額。2015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由于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對于2019年8月20日后因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作出的新調整,適用于201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上的金額。
應被認定為賄賂的金額。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以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理由是國家工作人員發放借款是客觀事實,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按照國家法定貸款利率保護其預期貸款利息收入體現了保護行為人合法權益的執法理念。
同時,國家法定貸款利率合法統一,可以避免司法認定的隨意性。
第五種觀點認為,應以當時當地民間借貸的一般利率或委托人向他人借款的一般利率為標準。如果行賄人是一般貸款人,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時,還應查明借款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借貸以及同期貸款利率的具體情況。
認定受賄數額時,應客觀扣除一般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其次,在確定高利賄賂的數額時需要澄清三個問題
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取決于把握高利賄賂的核心和關鍵形式,基于對賄賂犯罪法益侵害的實質判斷,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實現罪責刑相統一。
首先,高息貸款的性質不應與普通民間貸款混淆。從表面上看,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主動“借錢”給受托人并約定高額利息,還是要求受托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建立“綁定”關系并以資金不足為由“借款”,
給予高額“利息”,雙方確實建立了一定的借貸關系,有真實的資金往來,但在借貸的基礎上存在直接的權限依賴關系,這意味著它是不真實的,本質上是出于賄賂購買權限和逃避打擊的目的,故意造成“借”和“貸”的事實。
它的借貸在某種程度上是非法的,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權錢交易。普通民間借貸中,借款和轉貸是行為人在約定時間內獨家使用資金。借款人以支付出借人利息為對價取得巨額資金的使用權,雙方實行意思自治。
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市場行為,即使約定了超出法律保護的高額利息,也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因此,以當地民間借貸的一般利率或受托人向其他人員借款的一般利率為標準,超出部分確定為犯罪數額。
有對犯罪行為過于寬容的嫌疑。
第二,高息貸款的形式不應與委托理財混淆。委托理財的顯著特點是收益不確定、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而貸款收取約定利息,屬于固定收益,按期支付利息、等額償還本金。行賄銀行雙方的貸款利息通常事先明確約定并達成共識。
而且是行賄人無條件支付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承擔任何風險。國家工作人員和受托人之間以投資和理財的形式收受賄賂的目的是使權錢交易看起來合法。在正常情況下,
受托人應具有一定的投資理財資格和能力或從事一定的投資理財行為,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的收益明顯高于投資應得的收益。委托理財受賄認定高利受賄顯然無法對后者進行綜合評價。因此,
行賄人支付的高額利息不能簡單地從國家工作人員理想狀態下應該獲得的收入中扣除。
第三,不應將高利受賄的標準與民間借貸的非法性認定相混淆。犯罪數額的設定關系到針對具體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實現、犯罪邊界的大小、刑事司法資源的負擔、社會公眾對刑法的認可等重大問題。社會危害性是處罰的根本依據。
高利受賄之所以被認定為犯罪并以一定的利率標準作為定罪依據,關鍵在于其行為性質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具有社會危害性,具有刑事處罰性。定罪數額的確定不僅要符合客觀實際,
它還應滿足現實的需要,并促進有效的司法。所謂高息的界定也是基于受賄雙方的主觀認識。如果根據上述現行法律,非法民間借貸的標準將導致同一行為人的貸款利息收入是否明顯超標的具體認定,他無所適從。
將民事合同司法解釋適用于刑事犯罪的認定,會導致實質上是受賄罪而無法認定的困境。顯然不合適。
第三,考慮以合法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基礎的高利受賄犯罪數額。
客觀而言,對高利受賄的認定和處罰存在障礙,不利于法律的正確統一適用,也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為全面反腐敗提供高質量的司法保障
以銀行同期合法貸款利率為基礎確定犯罪數額,既尊重了貸款本身的合法權益,也更全面地評估了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符合受賄罪的立法本意。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
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其行使職權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上述立法體現了對賄賂犯罪的全面嚴厲打擊。受賄罪侵犯的是復合法益,即財產所有權和公職行為的廉潔性。雖然犯罪數額可以量化犯罪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但無法衡量公共服務誠信受損的程度。
以高利率收受賄賂的行賄人向行賄人輸送經濟利益,行賄人利用權力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確保行賄人在競爭中獲得不當優勢,從而保證自己的貸款安全和穩定收入。雙方實際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金錢和權力的穩固結合,
實際上,它比簡單的權錢交易更為深遠和廣泛。以同期法定銀行貸款利率為基準嚴懲這種受賄形式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二是符合刑事司法的客觀需要。定罪數額標準的設定屬于刑事立法的范疇,而“刑事立法是記錄刑事政策內容和過程的一套符號體系和規范,刑事政策的價值選擇決定了刑事立法的模式建構”。
就受賄罪數額標準的設定而言,必須考慮到刑事政策的約束,特別是反腐敗刑事政策的趨勢。當前,高壓反腐刑事政策對高度復雜、隱秘性強的高利賄賂犯罪影響巨大。
牢牢把握權錢交易的本質事實,將利息部分從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扣除,可見的穩定收入,超出部分視為受賄,可以更好地滿足反腐敗刑事政策的要求、刑罰結構的協調平衡和社會管理的需要。
三是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與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不同,受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判斷需要參考包括犯罪數額在內的多項指標。為使受賄罪的定罪量刑與實際危害盡可能匹配,數額標準的確定應充分體現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實現刑事評價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高息型受賄犯罪,行賄雙方主觀上對于高額利率的約定,雙方具有認識上的共識,其目的是獲取超額回報,超額部分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回報,
受賄人確有借貸行為,國家法定貸款利率是其可以預知并可期待的正當收益,即行為人無需權錢交易即可獲得,將超出部分認定為行賄人支付的對價,符合刑法實質判斷要求。國家法定貸款利率具有法定和全國統一的特點,
以此為標準扣,能有效避免操作的隨意性,更好的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
綜上,無論受賄犯罪形式如何復雜多變,司法人員要通過現象看本質,立足刑罰設置的目的,準確認定高息型受賄犯罪數額。同時,要及時在司法解釋上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認定標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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