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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多久可以結束起訴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多久可以結束起訴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結時間是45日。但是由于仲裁案件普遍較多,結案時間多長于45日。以成都勞動仲裁部門為例,各區仲裁案件開庭時間普遍是在申請仲裁之日后3-5個月,案多人少,再加之其他勞動部門為了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多讓申請人將確認勞動相關問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更是加重這一情況。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了“超期制度”,即勞動仲裁部門超過法定審限未審結案件的,申請人可向仲裁部門申請開具“超期未結案證明”,申請人可持該證明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
因為部分勞動糾紛屬于“一裁兩審制”(即勞動仲裁和法院一審、二審),所以部分申請人會選擇開具“超期證明”,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可以節約部分程序上的時間。
一、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首先進行勞動仲裁,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審限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三、對一審不服提起上訴的,二審法院一般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特殊情況除外。(京悅所 李亞超)
勞動案件一般實行仲裁前置,并不能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勞動仲裁審理期限一般為45天,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
對于非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即使需要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
對于一裁終局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包括追索勞動報酬、主張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法第4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起訴,但勞動者不服該終局裁決可以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如期審結或者發現其他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會轉為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一審理期間為6個月。經院長批準還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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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義務。
但是,實踐中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要求職工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實在是太過常見。并且因為法律規定,導致這方面的維權不好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只有因為沒有繳納社保保險而遭受損失賠償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則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及法院都不會處理。至于未繳納社保的損失,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者依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社會保險險種,判決用人單位按繳費標準或待遇標準補償勞動者相應損失。
所以,若是想要主張損失賠償基本是要提起勞動仲裁而并非投訴。行政機關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責令補繳社保。
可以主張補繳,不能主張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投訴,主張用人單位補繳,不能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因為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又不能補繳的,可以主張補償。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兩年內沒有被舉報和發現的,不再處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條款,在單位停工的時候,用人單位仍要向工人支付工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多久可以結束起訴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多久可以結束起訴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