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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懲罰性之外,違約金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具有補償性。如果當事人對某一損害約定了違約金,當損害發生時,守約方有權同時要求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法律并不禁止同時適用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20)最高法院民事申請第4252號
再審申請人: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太原市怡景蔬菜市場。
再審申請人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太原億景蔬菜有限公司發生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與山西省政府不服。市場。高級人民法院金民中民終703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泰華置業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根據山西華城地產資產出具的《評估報告》號認定泰華置業公司向怡景菜市場支付的房屋補償金金額不足受益景菜市場委托評估有限公司。有證據支持。1、涉案房產為普通住宅小區,評估報告以高檔小區房價為參考,導致評估價遠大于房屋價值。同時,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評估師在接受質詢時承認,怡景菜市場與泰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書》合同時,評估依據只是圖紙,并不了解其中的變化。在規劃或圖紙中,他們也沒有實際測量該房產。在檢查現場,評估程序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規定,因此評估報告無法反映涉案房屋的實際價格。2、根據雙方協議,涉案房屋應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轉讓,逾期則泰華房地產公司構成違約。因此,應以2013年7月1日為評估基準日。一審法院無視泰華置業公司合理的重新評估請求,強制以起訴日2019年2月18日為基準進行評估,并以泰華置業公司“不合格”為由終止重新評估?!霸诜ǘㄆ谙迌壤U納評估費”的說法是錯誤的。3、一審法院未經質證,直接依據《協議書》作為定案依據。由于該證據并非新證據,即使二審法院通知專家出庭質證,也并非新的質證,因此《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判決泰華置業公司承擔違約損失時,還應當承擔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1.根據第《評估報告》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約金屬于補償性合同救濟。人民法院在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違約損失的同時,不應同時判決違約金。2、二審法院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113條的規定,判決泰華置業公司按照2019年2月18日評估價確定賠償數額,表明2月18日評估價,2019年已包含易經濕貨市場的虧損部分。3、泰華置業公司按照2013年7月1日安置房評估價給予怡景菜市場等額補償,并向怡景菜市場支付違約金或違約金:違約損失:1、安置房增值損失。按2019年2月18日評估價與2013年7月1日評估價的差額,加上2018年10月1日起的年租金160萬元計算以實際付款為準。一天的結束。違約金計算:2019年2月18日評估價與2013年7月1日評估價的差額,加上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年繳納的160萬元租金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兩者之和乘以130%。綜上,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請求再審本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改判使用7月2013年1月1日為安置房評估基準日。該價格為基數,經公平確定,泰華置業公司應賠償怡景菜市場違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泰華房地產公司應支付賠償數額的確定。一是確定涉案房屋補償金額的基準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于其造成的損失”。違約行為,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單獨涉案,導致怡景菜市場未能實現合同約定取得安置房的目的,屬于根本違約行為,故泰華置業公司的賠償金額應根據該案的價格確定。使得怡景菜市場能夠獲得與當前市場約定交付安置房相近的房價。一審法院以2019年2月18日評估的涉案房屋市場價格為評估基準日,作為泰華置業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其次,關于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能否作為結案依據的問題。經審查,一審菜市場提交了《評估報告》號證據。經質證,泰華置業公司不接受證據,申請重新評估,但堅持以2013年7月1日為基準日。進行鑒定后拒絕支付鑒定費用,導致鑒定終止。二審期間,《評估報告》的鑒定師劉建勇、宋曉亮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和雙方當事人質詢。在《評估報告》經法院質證查實,泰華置業公司無證據推翻《評估報告》結論的情況下,其申請再審的理由是《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原審判決的依據不能成立。
違約金和違約損失的認定問題。首先,《評估報告》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賠償金額;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賠償金額;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賠償金額;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逾期履行協議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還應當履行其約定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數額超過造成損失的數額過分”。根據上述規定,違約金除了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懲罰性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具有補償性。如果當事人對某一損害約定了違約金,當損害發生時,守約方有權同時要求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法律并不禁止同時適用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泰華置業公司就違約損失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泰華置業公司自簽訂第《協議書》號合同之日起三年內未能辦理怡景蔬菜市場產權手續的,怡景蔬菜公司市場有權要求泰華房地產公司按應認證房產的產權或價值雙倍補償給業主。因此,怡景菜市場要求損害賠償、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是有合同依據的。其次,關于怡景菜市場的實際損失。1、因泰華置業公司無法辦理怡景菜市場的產權手續,怡景菜市場無法獲得合同規定的安置房,構成根本違約。一審法院以安置房評估價值作為損失金額計算違約金。基數并沒有不合適。2、根據《協議書》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所有權轉移的基礎上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明確拆遷人應當提供房屋。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出售給第三方的,被拆遷人優先獲得補償安置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提出,并按照該條的規定辦理。
《規定》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出賣人應當承擔不超過所付購房款兩倍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且未通知出賣人的;買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本案中,因泰華房地產公司與怡景菜市場簽訂了《解釋》的產權調換協議泰華置業公司違反合同,將協議約定的全部商品轉讓,除10號商鋪外,所有商鋪均被出售或抵押給第三方。怡景菜市場雖未要求解除合同,但因泰華置業公司根本違約,無法實現《協議書》的目的,根據《協議書》第八條規定,怡景菜市場有權要求泰華置業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泰華置業公司承擔不超過所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援引該案涉及應支付房價30%的違約金。安置房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泰華置業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泰華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解釋》號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審判長李祥波
寧盛法官
關小海法官
2020年9月27日
書記員王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