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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調解什么類的矛盾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調解什么類的矛盾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訴前調解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先行調節的一種方式,是法院分流的一種方式,這些年法院案件數量呈幾何數增長,案多人少的問題愈發突出,所以搞個訴前調解以緩解法院的壓力,也能幫助當事人更快調節矛盾和糾紛。
庭前調解是法院立案后開庭之前的一種調解,兩者的區別在于法院有無立案,都是法院組織的話效力是一樣的。
法院組織的調解和判決效力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千萬不要覺得是和稀泥,在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調解何樂而不為呢,法律效力一樣,還不能上訴,更快進入執行程序,有的時候還是當場兌現。
作為法院人,其實個人是不主張法官主動介入調解的,原因有下:1、調解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要做好原、被告的工作;2、吃力不討好,當在調解過程中讓雙方都作出一些讓步時,雙方都怪你,都認為你在幫助對方;3、有的代理人從中作亂(大部分代理人還是支持法院工作的,所說的只是極少的部分代理人)其他不述了。
總之,調解是當前形勢的必要吧,其實對于當事人來說,尤其是原告還是非常有利的,只是有的時候要作出適當讓步,畢竟調解是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的。
判決就不一樣了,法院無需花費大量時間做當事人的工作,只要依據證據情形作出判決就好了,簡單說就是“簡單粗暴”,哈哈哈。
但是判決書比調解書難寫多了……每天沉溺在寫判決書中無法自拔。
調解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范圍為: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2、行政裁決案件。3、行政合同案件。4、行政指導案件。5、行政不作為案件。6、行政許可案件。7、行政征收案件。8、行政補償案件。9、被訴行政行為有瑕疵,但不宜判決變更或撤銷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各地的定義各不相同,有些地區采用的廣義上行政調解的含義,而有的地區則采用的狹義上的行政調解的含義。
一般人為,行政調解應當是一種二元結構的制度模式:即包括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居間調解,也包括行政機關對一般行政爭議及行政復議中行政糾紛的調解。
其中,對民事爭議的行政調解需要處理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關系,
對當前矛盾糾紛主要類型、特點及解決辦法的思考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改革的推進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中國經濟突飛猛進發展,與之相伴的是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劇地上升,并且呈現出新的特點,不僅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數量增多,尖銳和對立的程度加劇,而且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擴大,帶有明顯的多元性和發散性。
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基層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第一道防線”
公安機關調解的是治安糾紛,包括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調解什么類的矛盾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調解什么類的矛盾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