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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人民法院
公開聽證會
一起涉及六人的非法狩獵案。
簡要案例事實
2022年6月14日,楊某、張某、王某、羅某等六人攜帶網、狗、鋼珠、鐵彈弓等工具進山打獵,用狗驅趕野生動物。2022年6月15日,六人繼續上山,來到原來的狩獵地點,用狗追逐野生動物,并在樹枝上掛了三張狩獵網。在狩獵過程中,一只野兔和兩只麂被趕了出去。六人未能捕獲野生動物。6月15日下午6點左右,數名攜帶網、狗、鋼珠、鐵彈弓等工具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犯罪工具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張某、王某、羅某等六名被告人均存在違法行為。在禁獵期、保護區內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認罪認罰、供述等法定減輕情節,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六人三個月或四個月。監禁和緩刑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法律鏈接
非法狩獵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禁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內、禁獵期間狩獵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為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種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或者禁獵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