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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想離婚的人都會問我這樣的問題:我第一次起訴可以離婚嗎?第一次被起訴可以離婚嗎?作為律師,我的回答肯定是: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那么離婚是否有一個標準呢?難道打完一場官司走不了,第二次就一定能走嗎?今天,這位律師就來解答大家的疑問。
首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確實破裂。“關系肯定已經破裂”是什么意思?我想如果感情破裂了,我可以離婚嗎?這里所說的情感破裂,顯然不是基于一方的主觀想法,而是基于雙方的共同認識。但感情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不能因為對方說關系好,就總否認關系破裂了。當然,不可能是這樣的。
鑒于此,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這可以說是判斷夫妻關系破裂的具體規定情形。
還有一種情況,一方離家出走,還沒有離婚,也沒有消息,另一方想提出離婚。我應該怎么辦?法律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你可以先宣告對方失蹤,然后再提起訴訟。當然,你也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最常見的情況是這樣的:就是不想活了,沒有感情了,就是想離婚。對于這種情況,法律還規定,明確了“關系破裂”的判斷標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那是不是意味著第二次官司就一定會離婚呢?從這位律師的職業經歷來看,情況并不完全如此。也曾有過雙方同意離婚但未獲準離婚的案例。我應該說什么?
最后,如果法院調解或者判決我們離婚,為什么不給我們離婚證呢?法律明確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即解除。也就是說,離婚調解判決一旦生效,婚姻關系就解除了,你們的婚姻也就離婚了。法院不需要也不能向您簽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