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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號法第九條規定:“同居關系不同于法定婚姻關系。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遺產、贈與等合法所得,原則上屬于個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的收入,如被認定為股份共有的,按照各自出資額的比例分享;如果發現是共同所有,則他們分享共同所有財產的權利;不能確定是按股還是共有的,視為按股;出資比例不能確定的,視為均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還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期間雙方共同的收入和共同購買的財產,視為一般共有財產’的規定,當一方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在此期間投入的資金應當予以退還。”并且由于兩人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共同組建家庭,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已達成一致。因此,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后,房屋因市場因素而增值。財產增值部分,按照共有的原則處理。”
筆者認為,對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如果雙方約定以股份方式分享,則分割將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約定共同共有,則一般會按照一人半的比例進行分割;雙方未約定是否按股或共同分享財產的,視為按出資比例入股。當一方購買房屋時,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將被退還,房屋價值將因市場因素而獲得部分升值。財產按照共有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