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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08年,劉某在山東省棗莊市xx區xx鎮創辦了養殖場。從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營業執照和農民土地使用權證后,他建造了鴨舍、豬舍等,面積約1600平方米。
2014年1月,區政府下發《區畜禽養殖布局規劃》號文件,規定了畜禽禁養區域,劉某的養殖場就在禁養區域內。2014年3月,區環保局給劉某發來《環境污染通知書》號,要求劉某限期停止生產,但劉某不予理睬。此后,環保局多次向劉發出通知,但劉要求環保局給予合理補償。環保局拒絕后,劉仍購買鴨苗繼續養殖。
直到2018年9月,鎮環保局又給劉發來《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劉自行拆除。劉仍不予理睬。兩天后,鎮政府組織工人運來6000只鴨子,并拆除了養殖場。
劉先生不服,將鎮政府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強拆違法或賠償損失。庭后,鎮政府辯稱,劉某的養殖場未辦理審批手續,無法依法獲得補償。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2、劉先生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可以作出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此外,強行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還應當予以公告,并允許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具體而言,本案中,鎮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構成程序違法。因此,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關于焦點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給予賠償。
本案中,張某從事養殖業,屬于合作社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他的養殖場使用的土地是設施農業用地,所建的鴨舍、豬舍都是合法的。鎮政府的強拆行為給劉某造成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對于養殖場的損失,法院判決按照《棗莊市征地地上附著物》的標準進行賠償較為合理,簡易結構畜禽舍按100元/賠償。劉某的養殖場占地1600平方米,因此養殖場損失16萬元。此外,鴨子損失11萬元,設備損失8萬元。綜上,劉某可獲得的賠償為35萬元。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拆違法;
2、判令鎮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劉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