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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辯護中如何選擇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輕罪辯護?
律師解答:
無罪辯護就是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罪輕辯護是說承認指控的罪名,但認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從輕情節的,請求從輕處罰;輕罪辯護是說認為行為人構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輕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殺人罪,辯護故意傷害罪。
在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選擇罪輕辯護不失為一個務實的辯護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圍內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脫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說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2、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律師作罪輕辯護,涉及到當事人自由或者財產這樣較高的權益,一定要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雖然律師有獨立的辯護權,律師還是退出辯護為宜。作為當事人,也應該正視現實,強行要求律師不顧現實作無罪辯護并非明智的選擇。
3、無論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都不能離開這么幾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