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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訴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訴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勞動仲裁調解之后還可以起訴。
我國勞動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2、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3、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勞動仲裁管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不可以,勞動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一般情況下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對實行一裁終審的勞動爭議所作出的裁決,用人單位在可以在收到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 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也就是說經調解后,你們雙方達沒達成協議,或者簽沒簽字,如果沒有可以起訴。
達成協議調解書送達的不能提起訴訟,但可以申請再審。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
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調解書的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訴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訴訟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