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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民和村長之間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村里現在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這位村民對宅基地的法律知識了解不多,于是找專業人士解答:村委會是否有權收回個別村民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土地的;
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的;
因注銷或者搬遷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閑置、荒蕪的耕地。經批準手續占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一年內未使用的,可以耕種、收獲,并按原土地耕種、收獲。耕地的恢復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實施。超過一年未開工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審批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作。
城市規劃區內因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承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放棄耕種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收回承包地。
根據上述規定,村委會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廢棄耕地、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成后,方可恢復土地。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因取消、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