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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被告李俊平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月利率1.5%。被告人徐虎為該筆貸款的擔保人。借款當日,原告通過其妻弟李光杰的銀行賬戶將40萬元轉給被告李俊平,并完成交付。借款時,被告人李俊平與妻子李梅簽訂了抵押合同。兩人愿意以高家花園3號樓21層5號房抵押貸款。抵押協議未進行抵押登記。2017年6月,被告李俊平償還原告20萬元,其中10萬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10萬元用于償還貸款利息。2017年6月10日,經雙方和解,被告李俊平仍欠原告2000元利息,并向原告開具欠條2000元。被告李俊平與原告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明確借款本金為30萬元,約定月利率1.5%。利息每六個月付清一次,期限為一年。如果甲方不需要這筆錢,可以延長一年。被告人徐虎是該筆貸款的擔保人。2019年6月5日,被告李杰撰寫保證書,稱其弟弟李俊平欠原告本金30萬元,利息11萬元。他承諾在6月15日前還清10萬元本金,剩余31萬元作為羅家坪前房的抵押品。經核實,XX房屋歸XX村委會所有,被告人李杰只是門面房的承包商。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貸款義務,被告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李俊平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月利率1.5%。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銀行轉賬憑證佐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梅是被告人李俊平的妻子。貸款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雖然她沒有簽署借款合同,但她與被告李俊平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抵押合同和擔保。兩人自愿將高家花園3號聯名房轉讓給原告。該樓21層5號房被抵押。由于抵押權未登記,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但這足以證明夫妻倆對貸款有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由被告人李俊平、李梅共同償還。被告李俊平借錢后,償還原告20萬元,其中償還本金10萬元,償還貸款利息10萬元,到期利息2000元,2017年以來未償還的貸款本金30萬元。自6月10日起已付款。和解當日,被告李俊平向原告重新簽發了貸款協議。被告人徐虎為借款擔保人,并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蓋章。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被告徐虎應對本案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李杰于2019年6月5日向原告提供擔保,其為本案10萬元貸款本金的保證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書稱,除貸款本金10萬元外,欠款31萬元質押給羅家坪前房。經查,XX房屋歸XX村委會所有。被告人李杰不擁有前房的所有權。以其作為抵押物的行為,意味著無處分權,因此抵押內容無效,抵押權不成立。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杰僅對貸款本金1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李杰辯稱,該擔保是在原告及其家人的脅迫下出具的。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人李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205條、第20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俊平、李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利息2000元和原告貸款本金30萬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實際還清為止。還款。截至該日的利息;
2、被告人徐虎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3、被告人李杰對本案貸款本金1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金錢支付義務的,按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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