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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斷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家庭重組可能成為很多離婚家庭遲早要面對的問題。在我們處理的大多數案件中,離婚家庭的子女在離婚時均未成年。那么,如果未來家庭重組,孩子與繼父/繼母的親子關系在法律上有哪些區別呢?
法律上,血緣關系分為自然血緣關系和人造血緣關系。天然血親是指有天然血緣關系的親屬;虛構血親是指沒有血緣關系,但法律認定其地位與自然血親相同的親屬。顯然,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屬于后一類。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形成監護關系。司法實踐中,如果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照顧繼子女,或者承擔部分撫養費用,一般可以認定已形成監護關系。
《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形成監護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典》關于親生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也就是說,形成監護關系的繼父母有義務撫養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當然,如果繼父母與父母離婚,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將終止,繼子女無權要求繼父母支付贍養費;形成監護關系的繼子女,在繼父母需要贍養時,有贍養義務。對繼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同樣,上述情況一般只適用于繼父母與子女關系期間,或者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時。
然而,由于繼父母與子女之間虛構的血緣關系僅延伸到父母和子女,并沒有延伸到其他親屬。法律對近親結婚的限制適用于已形成監護關系的繼父母和子女。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適用旁系親屬。并不是從血緣上禁止婚姻的情況,但是禁止婚姻一般不僅要考慮血統,還需要考慮倫理道德。從倫理角度來看,繼父母的子女與近親訂立婚約也是大多數人無法接受的。
另外,由于繼父母與子女之間虛構的血緣關系不如其他親屬,因此不適用于《民法典》第1074條:“……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孫子”,有義務贍養子女已故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還有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由血親的直系后裔繼承。”
實踐中,很少因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而產生糾紛。一方面,大多數由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可以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良好的社會習俗所決定的;另一方面,很多人并沒有基于虛構的血親的法律意識,當發生繼承關系時,繼子女一般不會爭奪繼父母的繼承權。這是由簡單的思想觀念決定的。
那么,你現在明白繼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虛擬血緣關系和親生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自然血緣關系之間的區別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