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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須出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簽字的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聲明。申請離婚證并不是強制性的。
有配偶者已辦理離婚手續的,辦理結婚登記時需出示離婚證。離婚證明可以是離婚證明、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后,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辦公室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頒發離婚證;
2、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會出具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有配偶的人如果尚未辦理離婚手續,雙方關系仍然存在,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否則將涉嫌重婚。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根據上面文章中的內容,我相信無離婚證能否結婚的問題已經得到解答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