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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局調解后有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公安局調解后有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立案后,可以調解,但不允許私下調解。 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否則,私自調解的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雙方已經協商好,可以共同到公安機關制作調解書。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書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字后,調解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不能反悔。如有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或情節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警告、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尋訊滋事罪~這個萬能的口袋罪存在嚴重的法律漏洞!用一條刑法去概括眾多刑事案件,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此籠統粗框的做法,是對中國法律法規的一種踐踏,必須予以糾正、修改。
正常情況下,在公安機關的參與下打成的調解跟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的結果沒有多大差異,只是因為公安機關的參與,促成調解的可能性以及履行的可能性會大一些,但是并不能否認其效力問題。因為調解也是一種約定而已,如果沒有約定相關的違約條款,實際履行仲發生糾紛還是需要去法院訴訟才能解決,畢竟調解協議的效力并沒有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亦或是去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整體效力低于法律文書,缺乏強制執行力。
糾紛類,民事類公安組織的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已經履行,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反悔也沒用,如沒履行可以訴訟。案件類糾紛如故意傷害是可以刑事和解的,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案件撤,反悔沒用,如果沒履行可以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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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嚴格來講他是沒有調解的職責的,只是他們接觸的糾紛特別多,對于接到的案件中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和糾紛,一般都會建立調解室、有兼職或專職的調解人員,所以生活中經常有公安機關組織調解的情形發生。
在之前我回答的“發生交通事故私下調解好不好,為什么?”中我也提到過調解的性質,實際上調解就是通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一種協議,所以一般都叫“調解協議書”,他是屬于合同的一種。
除了法院組織的調解或雙方約定可以強制執行并公證的調解協議書之外,其他的調解協議書都是需要通過訴訟來追究對方反悔、違約的責任的,也就是說需要國家司法機關通過訴訟程序來判斷調解協議書的合法性,保障程序和實體都公正。
綜上,至于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因為不知道你們在調解協議書中是如何約定的,比如有沒有履行期限?有沒有分期履行?有沒有管轄條款?有沒有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等等問題都是如何處理對方反悔的必要條件。所以建議您拿著調解協議書去咨詢一下律師,或委托律師代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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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局調解后有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局調解后有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