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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安某某與張某某2006年經介紹同居,次年6月共同生下兒子,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張某某在同居期間多次賭博,后因涉嫌非法賭博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某某的行為導致雙方關系極度惡化,開始長期分居。這個私生子從出生起就由安某及其父母撫養長大。張某從未承擔起作為父親的責任,也沒有盡到照顧家屬、支付贍養費的義務。安某某因擔心監護權不明確會給孩子的成長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多次與對方溝通無果。
爭議焦點:
本案三名律師作為安某的代理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判斷,本案系同居關系中子女撫養權糾紛。爭議最直接、最核心的焦點是監護權的歸屬和贍養費的支付標準。
訴訟策略
律師接受委托后,針對案件焦點進行法律分析并有針對性地補充證據:
1、對張某某的工作、家庭情況進行取證,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及張某某的一般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來說,托兒費一般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負責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則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
2、對孩子的成長經歷、生活費用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取證,證明其自出生起就是安某某撫養長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辦案結果
本案一審判決后,法院優先考慮了孩子的意愿。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現狀著想,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判決孩子由安某某撫養,張某某必須按照約定支付費用。子女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十八歲為止。一審我們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