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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票據糾紛代理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票據糾紛代理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票據法第七十條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是受法律支持的,那么此條所提到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票據糾紛代理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票據糾紛代理詞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