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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今年31歲。準備買房時,他需要提供個人信用報告。隨后,周某打印了個人版信用報告。經查,征信報告顯示,周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個人經營貸款3萬元,于2009年12月20日到期。截至2020年10月,余額為3萬元,還有目前逾期資金。近五年,逾期50個月,其中逾期90天以上50個月。
周立即找到了農商行分行的負責人,負責人拿出了當年的材料。周某發現,所提供的貸款材料并非自己的照片和簽名,且當時周某尚未滿18周歲。
周某多次前往農商行分行負責人溝通,希望能夠解決問題。但農商行分行的負責人說,你去起訴吧。
周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農商銀行取消其名下的貸款,賠償各種損失10萬元,并配合中國銀行消除周某的逾期記錄和逾期痕跡。信用報告。
庭審中,周某向法院申請對借款信息上的字跡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貸款信息上的簽名確實不是周某的筆跡。
法院判決農商行消除周某個人信用報告上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支付精神損失費8000元。
本案中,根據農商行提供的《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和《農戶短期借款申請書》上的簽名,并非周某本人的簽名。不能認定周某與農商行之間存在貸款合同關系,也不能證明周某未償還逾期貸款。償還貸款的事實。
農商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未履行合理審核義務,存在過錯。周某個人信用報告上的不良信用記錄,給周某的名譽和生活造成了損失。因此,農村商業銀行有義務對周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個人信息系統上傳的不良記錄進行消除。
農商行因自身過錯,給周某造成了精神損害。除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外,還可以根據給周某造成的精神損失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信用報告是我們每個人的“信用名片”。對我們的生活乃至孩子的生活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一定要保護好我們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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