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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創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創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申請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簽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后,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原糾紛提起訴訟。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財產保全申請的,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為申請人
承包士地權屬爭議經鄉鎮村調解作出的答復意見是有效的。這是因為鄉鎮村調解是一種法律程序,其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上訴。因此,承包士地權屬爭議經鄉鎮村調解作出的答復意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 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力的。
2 鄉鎮村調解是一種以和為貴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承包地權屬爭議經鄉鎮村調解作出的答復意見可以解決一些簡單的權屬爭議問題。
這是因為鄉鎮村調解具有以下優勢:一方面,鄉鎮村調解對村民的了解深入,能夠更好地解決當地實際問題;另一方面,雙方互諒互讓,鄉鎮村調解的效率更高,耗費資源和時間更少。
3 但是,承包地權屬爭議屬于比較繁瑣復雜的問題,鄉鎮村調解也有其限制性。
如果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要求的賠償高于一定的標準,就需要上級政府部門介入解決。
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若問題較為復雜,可能需要訴訟或者上報上級部門解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創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創新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