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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民事協議。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也可以開具欠條。那么,欠條在婚姻關系中有效嗎?夫妻之間的欠條有什么效力?
一、婚內借條有沒有效力?
婚姻欠條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欠條,是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現實生活中,結婚后,夫妻雙方可能會出于某種原因互相寫欠條,有的甚至是開玩笑地寫欠條。正是這些欠條可能會給離婚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那么,婚姻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其次,《婚姻法》還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割制度,可以擁有專屬的個人財產。這就為婚姻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提供了前提條件。判斷婚姻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之間簽訂的欠條是否被視為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
因此,婚姻欠條是否有效,不能僅憑一張“欠條”而定,還必須綜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1、如果只有借據而沒有實際發生借款,則借款不真實,債權人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比如,有的夫妻在婚姻期間玩游戲,敗方給勝方寫了100萬的欠條。后來兩人離婚,勝訴方拿著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欠條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配偶一方寫了欠條,并獲得了欠條中規定的金額,但該金額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用于個人使用,這種情況,按照我國規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間貸款涉及的錢來自家庭共同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費用,那么所謂的“夫妻間借貸關系”就不復存在了。此時,如果延續欠條的有效性,由開具欠條的一方單獨對貸款負責,則顯然違反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這也是不公平的。
3.如果貸款用于借款人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形成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不承認其有效,就會否定配偶一方作為獨立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財產協議失去法律和實踐意義。與夫妻法定財產制度相比,婚姻協議財產制度更加注重對配偶一方私權的保護,且配偶一方私權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配偶一方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之間的債權和債務不同于民法中債權和債務屬于同一主體并消滅的理論。
因此,從落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角度來看,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有效。夫妻之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屬于連帶債權債務,不會因“主體一致”而消除。當然,根據借用物品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部分歸還和全額歸還會有區別。
由此可見,由于新婚姻法規定,個人財產的性質不會因夫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婚姻欠條一般都會被法院接受為有效證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開具欠條的一方應對存在相反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充分,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為此,提醒公眾不要因感情或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隨意向配偶發放欠條或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