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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損壞電氣設備罪的立案標準是指行為人故意損壞電氣設備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損壞電氣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是,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性是故意,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損壞電氣設備罪立案標準是指故意損壞電氣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氣設備。因此,只要行為人損壞了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訴。
我提醒大家,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毀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十多年了。
第一百一十九條毀壞交通工具、運輸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損壞電氣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是公共安全;
2、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3、故意實施損壞電氣設備的行為;
4、主觀上是一種有意的心理狀態。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87條的規定,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后不再受到起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訴訟時效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
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