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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可仲裁的行政糾紛舉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可仲裁的行政糾紛舉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行政復議敗訴后不能信訪,根據信訪條例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因此,行政復議敗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行政復議敗訴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即使走信訪渠道也會按涉法涉訴案件歸結回法院。行政案件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對自己的行政執法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信訪渠道是兩個渠道。
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信訪法院是否受理,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復議敗訴后,你可以去信訪,但是作用是不大的。因為一般信訪接到了,你的事情會轉交給當地或者當地的相關部門去處理。但處理的結果依舊是按照你行政復議,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處理。等你在法律層面上已經失敗了。其實信訪的作用不是很大了。
見字如“悟”: 以下法條適用于線下仲裁和網絡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國被廣泛采用。在漢語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審理、決定的意思。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木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審理并作出對爭議雙方均產生拘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方式。
仲裁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間調解解決糾紛方式,也不同于訴訟解決糾紛方式,其具有自身顯著的特點:(1)仲裁的自愿性。與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現出對當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糾紛發生后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由爭議雙方協商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裁決案件由雙方協商選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以及仲裁員的選擇由當事人決定;甚至仲裁適用的程序規則以及實體規范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涉外仲裁)。
(2)仲裁的民間性。縱觀各國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為民間解決糾紛的形式而存在的。作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機構不是官方機構,具有民間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14條的規定,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因此,我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種民間自治的糾紛解決方式,它由屬于民間組織的仲裁委員會主持,具體承擔案件審理的仲裁員也是民間人士,他們沒有采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強制措施的權力。
(3)仲裁具有快速、靈活的特點。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制度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這樣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終結以及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及時解決。同時,由于仲裁更多地體現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訴訟程序那樣嚴格。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對仲裁程序進行相應的選擇,如開庭或不開庭審理案件、公開或不公開審理案件,甚至可以協商裁決書中不寫仲裁裁決的理由。
(4)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與其他民間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否則,權利人可以依據生效的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國家的司法權保障裁決的實現,以維護仲裁的權威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可仲裁的行政糾紛舉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可仲裁的行政糾紛舉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