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介紹:
離婚、家庭暴力所需的證據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錄音錄像、照片、犯罪記錄、證人證言等。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財產分割方式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按約定內容辦理。
離婚、家庭暴力所需證據如下:
1、傷情評估;
2、錄音錄像,用手機或者音視頻設備記錄當時的情況;
3、對方的道歉信和保證信;
4、報警、調解記錄;
5、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物證;
音像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
檢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發生家庭暴力時,財產按照以下原則分割:
1.遵守協議,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后財產協議;
2、均等分配,即一般在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各占共同財產的50%;
3、考慮弱者和婦女的權利。
提醒一下,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妻子、獨立配偶進行照顧。對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因家庭暴力申請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服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