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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扣押建造師證書的法律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扣押建造師證書的法律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其實是原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準扣留勞動者的證件”;可以先和原單位好發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此問題,關鍵是看原單位的態度和意見,如果繼續使用你的證書,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主要是合理)還是能夠接受。
基于你的單位(學校)已經提起勞動仲裁,那就理解為你跟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你的問題予以解答。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因此你單位扣押你的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里對勞動者的要求只是通知義務,不需要用人單位受理或批準即可產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既然你已經通知單位辭職,則勞動合同已解除。校領導不受理和通知你不用上班的行為都沒有意義。第三,關于培訓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據此,如果你單位確實給你提供了培訓,約定了服務期,但你在服務期屆滿前辭職的,你單位是有權要求你支付 違約金的,但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四,關于誤工費。誤工費通常是指個人因不能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就你辭職這件事情來講,單位是不會產生誤工費的,不知道你單位主張的誤工費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主張你不上班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如果是,鑒于你已經按照規定提出了辭職,沒有賠償單位因你不上班產生的損失的義務。第五,關于電腦。學校收繳電腦的時候你們之間有沒有簽交接單,如果簽了,證明電腦已經交給校方了,由于他們自己保管不善丟失的,沒有理由再要求你賠償。如果沒有簽交接單,想想看有沒有人可以證明你交還了電腦的,如果有,請讓他們幫忙證明。如果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交還了電腦的,仲裁結果可能會對你不利。
單位扣押我證件怎么辦單位扣押證件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協商要回或報警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扣押建造師證書的法律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扣押建造師證書的法律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