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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于女士與高老師于2006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09年9月生下兒子小高。因感情不和,兩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調解離婚。兩人離婚時,共同擁有的北京某小區59號房屋并未分割。相反,他們通過協議約定,高老師還清貸款后,房子的所有權歸兒子小高所有。2019年1月,于女士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且房屋產權未變更至小高名下,也就是說,并沒有真正捐給她的兒子小高。目前,于女士與高老師有共同財產狀況,所以他不打算再將自己的那部分房子捐給兒子小高。他主張撤銷此前的捐贈,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59號院。
高老師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同意將房子捐給兒子小高。正是因為于女士同意將房子捐給兒子小高,我才同意了離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加重了我的義務,比如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等。元。我認為離婚給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于女士的訴訟不應該支持。
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知59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于女士與高老師就爭議房屋的處理問題早已達成一致意見,且該協議是在離婚時作出的。達成,即雙方在解除雙方婚姻狀況關系的基礎上,同意將59號房捐贈給兒子。于女士與高老師離婚后,于女士不同意履行爭議房屋處置協議,要求分割爭議房屋。其主張法律依據不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院對女士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于女士的訴訟。宣判后,于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于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聲明
首先,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一方是否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當事人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以及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互為前提和結果,形成一個整體,是“一攬子”解決方案。
其次,如果任由一方反悔,男女離婚協議書的“完整性”就會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部分追悔財產,會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侵占財產,違背誠信原則,不利于權益保護。和未成年子女的興趣。因此,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欲依照第《合同法》號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單方面撤銷贈與時,必須征得雙方同意。未經對方作為聯權共有人同意,無權單方面撤銷捐贈。
最后,律師建議大家在離婚前盡量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孩子撫養權和共同財產。以離婚為前提的離婚協議書,雙方離婚后不得撤銷。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不能撤銷。但如果雙方只簽署了離婚協議,而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則可以后悔并撤銷贈與。后悔后可以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配或者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協議。能否反悔要求重新分配,關鍵在于雙方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