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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夫妻在結婚后會共同購買房產,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將來一旦夫妻關系破裂,這樣的房子就需要分割。法院在決定如何分割離婚財產時,經常采用均等分割的原則。然而,某些財產的所有權在婚姻期間發生變化,例如一方將自己的部分贈予另一方。那么,離婚后,付出者還有機會挽回嗎?這位離婚律師以前處理過此類案件。
男人和女人都再婚了。再婚后,兩人決定共同買房。雖然男性的投資比例較高,但在登記產權時,登記的持股比例為每人50%。之后,男方決定將自己50%的財產捐給女方,并迅速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后來夫妻關系破裂,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雖然兩人已經離婚,但男方仍不肯放棄,于是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向女方贈與上述財產。原因是離婚前雙方已分居半年。期間,女方對他不理不睬,女方的行為就是沒有履行夫妻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放棄贈與人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這位婚姻律師認為,男方的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理由是:首先,雙方就上述房屋權屬的約定及變更符合贈與合同的規定,因此贈與合法有效。其次,夫妻間的贍養義務主要是指一方在經濟困難時必須向另一方提供幫助。本案中,雖然離婚前雙方分居半年,但在此期間,男方不僅沒有經濟困難,而且收入也很可觀,因此女方不需要提供特殊的贍養義務。此外,男女之間的分離是由于夫妻之間的感情不和造成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還要求女人去關心男人、關心他,那就對男人太苛刻了,違背了人性。可見,在男方經濟狀況并不困難的分居期間,女方很少與男方聯系,并不構成未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該男子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駁回了男子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