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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債務糾紛和詐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債務糾紛和詐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么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么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 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只要有欠條的,本人承認有借款的事實。原則上,應當認定是借貸關系,即使有民事上的欺詐行為,也不宜認定為詐騙。對方報警時,警方一般會告知這是民事經濟糾紛,要求其向法院起訴。 一、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三、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務糾紛和詐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債務糾紛和詐騙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